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海员,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海员在网上发布口罩销售信息。被害人罗某甲看见该信息后与黄海员添加了微信好友,双方商谈好价格、数量。2月4日,罗某甲通过微信、银行卡先后多次向黄海员转货款980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害人罗某乙看见了被告人黄海员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商谈好价格、数量,罗某乙通过微信、银行卡将货款转给黄海员。因黄海员无货,罗某乙及其口罩客户卿某某要求退款,黄海员将部分货款退给了罗某乙及卿某某等人,还剩15000元货款未退。
2020年2月7日,被害人叶某某看见了被告人黄海员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双方添加了微信好友,商谈好价格、数量,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货款9200元给黄海员。
被告人黄海员收到货款后,用于挥霍及日常开销。2020年2月8日,黄海员从诈骗实施地四川省成都市逃回湖南省宜章县,并将诈骗时使用的电话卡丢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海员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使用赃款购买的摩托车、手机等;
2.书证:微信聊天记嫌、转账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叶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卿某某的陈述;
5.搜查等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对被告人住处搜查后制作的笔录;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海员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22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海员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永志
检察官助理:邓碧雯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海员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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