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海光,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儋州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5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8日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黄海光驾驶电动车寻找盗窃目标,后至东方市**镇**路**员工宿舍**房内,盗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XS Maxs手机、陈某某的600元现金和苹果8puls手机、裴某某的华为mate9 Pro手机。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部手机分别价格为9629元、2459元和516元。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海光窜至东方市**镇**村**路**号被害人卞某某家中,入室盗窃了8条香烟以及900元现金。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条香烟价值为11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海光盗窃金额累计为15204元。上述赃款、赃物尚未追回。
2019年10月22日黄海光被传唤到案。2019年11月20日证人郑某某提供黄海光使用的一辆电动车及车钥匙至东方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图片、情况说明;
2.证人秦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裴某某、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海光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海光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5.被盗香烟价格计算方式:以被告人供述的8条香烟为数量,其中两条三沙牌、两条长白山牌,剩余不清楚品牌的四条以价格最低的娇子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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