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黄海元,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海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海元在本市江岸区二七侧路**医院缴费柜台处,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用纸张遮掩并包住盗走。黄海元后将所盗得手机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手机买卖统一票据、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录像截图;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海元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视频、讯问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元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海元具有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退赃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海元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0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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