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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居委会**号刘某某的租房内,以拧锁方式进入,窃得100余元现金。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路**号陈某某的租房,以溜门方式进入,窃得120余元现金。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路**室王某某的租房,以拧锁方式进入,窃得2余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黄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兴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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