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经重庆市人民医院鉴定黄某某目前肝癌、肝硬化失代偿诊断明确,虽经手术治疗,但仍需要继续住院针对性治疗,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存在不适宜羁押的疾病情况)。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020年4月2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曾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毒品。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世纪银河16-18房间内,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曾某某,并收取2000元毒资。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19克。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1. 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黄某某勇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组**号(联系电话185804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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