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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8〕110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85********,汉族,大学文化,职业经商,出生地广东省鹤山市,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2门403。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起。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至6月5日,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曾为手机店老板的身份,对被害人匡某某谎称长沙市**公司有购买苹果手机送话费、靓号的活动,价格十分优惠。被告人黄某取得被害人匡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匡某某分别在阳光100小区大门口、自己车上通过微信、银行卡共转账人民币107080元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骗得赃款后,除迫于压力花费26000余元买了2台苹果7、2台苹果7Plus给被害人匡某某外,其余赃款均被被告人黄某用于偿其个人债务。

2017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匡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11****); _ 

_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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