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7月2日、2019年3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和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多次在重庆市綦江区城区各宾馆、酒店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佳慧商务宾馆,趁事主高某某在宾馆前台值班室熟睡之机,盗走高某某放在其枕边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8X手机后逃离现场,事后该手机被黄某弄丢。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98元。
2.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4幢2-2静安公寓,趁公寓前台值班室无人之机,盗走事主何某某放在值班室抽屉里的61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事后黄某将非法所得挥霍一空。
3.2020年4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河东转盘附近,以现金换微信转钱的名义与事主肖某某搭话,趁事主肖某某在路边洗脸不注意之机,盗走肖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畅享8手机后逃离现场。事后,因事主肖某某报警,被告人黄某主动将手机归还给肖某某。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99元。
4.2020年4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伊归苑宾馆,趁宾馆前台无人之机,将事主张某某放在宾馆前台抽屉里的700余元现金和一部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以1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非法所得被其挥霍一空。
5.2020年5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长生路旅途情缘旅馆,趁202房间事主陈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陈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华为P30手机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以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掉,非法所得被其挥霍一空。
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村尊王商务酒店213房间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华为畅享8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网购手机截图、手机销售凭单、价格认定协助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关于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函、在押人员处置信息等;
3.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綦价认〔2020〕66号关于被盗华为荣耀8X(4GB+64GB)手机壹部价格认定结论书、〔2020〕67号关于被盗华为畅享8(4GB+64GB)手机壹部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另具有盗窃前科和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唯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将其中一部被盗手机归还事主,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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