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7时左右,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四区19栋1单元楼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内六角套筒和剪刀,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窃出来后,将电瓶藏匿于其所骑的电动车尾箱盗走并销赃,赃物待追。
2.2020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南区鹅岗路一区7栋1单元楼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内六角套筒和剪刀,将被害人黄某乙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的天能牌电瓶盗窃出来后,将电瓶藏匿于其所骑的电动车尾箱盗走并销赃,赃物待追。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整(¥590.00)。
3.2020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五区10栋3单元楼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内六角套筒和剪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窃出来后,将电瓶藏匿于其所骑的电动车尾箱盗走并销赃,赃物待追。
4.2020年7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骑电动车到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六区10栋1单元楼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内六角套筒和剪刀,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窃出来后,将电瓶藏匿于其所骑的电动车尾箱盗走并销赃,赃物待追。
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7月21日17时许,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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