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1********,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出租房。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系漏罪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兵兵”),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出租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3月26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在简阳城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蒋某某来到简阳市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95栋1单元楼,采用自制和开锁工具,通过破锁、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阳光奇蕾牌电动摩托车盗走,藏匿于简阳市城南沱江家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2439元,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
2、2020年6月3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黄某、蒋某某来到简阳市南环线凤山路236号3幢1单元楼下,采用自制的开锁工具,通过破锁、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橙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1300元被二人耗用。经鉴定该车价值3610元。
3、2020年0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来到简阳市顺城街雄州大厦一楼梯下,采用自制开锁工具,通过破锁、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深灰色小刀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盗走,藏匿于简阳市北门铁路桥桥下。经鉴定,该车价值2193元。该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抓获,后其带领侦查人员前往其租住房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被告人黄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剪刀等物证,收据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等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协助抓捕同案被告人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敏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黄某、蒋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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