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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河、钟某某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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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街道**村**组**号,(暂)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号**栋**单元**号。2001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9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钟三),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66********,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世全(绰号张大三),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6********,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0年8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杰(绰号陈大),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路**号**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毅,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6********,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村**号**号。2014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病未实际执行);2019年9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10月因病保外就医,监外执行。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因病被富顺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世全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刘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黄河于2020年11月5日被抓获后,自贡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黄河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1月20日依法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在重庆市的被告人钟某某与在成都市的被告人黄河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钟某某又联系在重庆的被告人刘毅向其居间倒卖,刘毅应允并表示要甲基苯丙胺片剂4000颗。钟某某叫被告人刘毅到富顺县具体商谈。随即,黄河将钟某某欲购买毒品之事告知同行的被告人陈杰。当晚,钟某某驾驶渝******黄色福克斯轿车从重庆赶往富顺。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毅携带现金20余万元,驾驶渝******轿车搭乘刘某某、宁某某从重庆来到富顺县**被告人钟某某汇合。

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河准备将存放于成都被告人张世全住处的甲基苯丙胺片剂6400颗,由张世全带回富顺交予被告人钟某某。在黄河的安排下,陈杰告诉被告人张世全,叫其将存放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带回富顺县,并为被告人张世全联系好车辆,由司机李某某和被告人张世全直接联系。凌晨4时许,李某某驾驶川******轿车在成都市金牛区**村**组**号胜威驾校附近,接上手提粉红色塑料口袋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张世全从成都市开往富顺县。

随即,被告人陈杰搭乘但某某驾驶的川******轿车与丁东洋一同从成都出发返回富顺县,准备和被告人钟某某见面交易毒品。途中,被告人黄河叫陈杰安排人在富顺**大酒店开好房间,等待钟某某等人入住。而后,陈杰联系在富顺的陈某甲去富顺**大酒店开房。陈某甲在富顺**大酒店开好****房间后,将房卡交予钟某某,而后,陈杰又在黄河的安排下联系在富顺的陈某乙(另案处理),叫陈某乙将毒品和吸食工具带到****房间,交予钟某某、刘毅、刘某某、宁某某吸食。在吸食过程中,钟某某和黄河视频通话,通过视频核实了刘毅、钟某某所带毒资,并商定甲基苯丙胺片剂价格为每颗26元,钟某某和刘毅共同购买麻古6400颗,共计166400元。黄河向钟某某提出先交付毒资再交付毒品。刘毅从所带现金中拿出10万元交予钟某某,由钟某某点清所需毒资。随后,黄河安排一男子(未查获)在**大酒店****房间被告人钟某某处拿到毒资后打出租车将毒资交予陈杰的女友杨华娟(在逃)和黄河的女友黄思婷(在逃),陈杰叫她们清点后回话,经清点毒资为166600元,支付了300元给前往房间取钱的男子,比实际毒资多出200元。

当日早上7时许,公安人员在富顺县互助高速收费站出口将李某某驾驶,被告人张世全搭乘的川******轿车挡获,查获张世全持有的粉红色塑料袋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包共计600.93克。

同期,被告人陈杰、但某某、丁东洋来到富顺县**大酒店****房间与被告人人钟某某见面后告知毒品随后就到,并说毒资多了200元,要退回给他们。陈杰又拿出10余颗麻古供大家吸食。吸食中,公安人员将房间里的被告人钟某某、陈杰、刘毅等人挡获,从陈杰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9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4.46克;从刘毅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9克,在其携带的手包和口袋内查获毒资122347元。在房间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6克,甲基苯丙胺0.56克。

2020年11月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富顺县******鲜鱼馆将被告人黄河抓获,查获携带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92克,甲基苯丙胺4.79克,仿64式手抢一支,子弹三颗。在其租住屋内查获冰毒液体沉淀物2.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品包装物、扣押的手机、手枪实物及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文书、各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抓获说明、前科情况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入库单、通话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刘某某、宁某某、但某某等人证言。

4.各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生物痕迹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各被告人人及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抓获视频,毒品称量视频,酒店监控视频,成都金牛区陆家村一组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河贩卖、运输毒品611.82克,数量大,又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且系累犯。

被告人钟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600.93克,数量大,又向刘毅居间倒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张世全运输毒品600.93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

被告人陈杰参与贩卖、运输毒品610.33克,数量大,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检举他人犯罪被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重大立功。

被告人刘毅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刘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黄河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世全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杰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刘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宇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河、张世全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杰现押于荣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毅现监视居住在其重庆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七册,光盘五十九张,手机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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