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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江生盗窃案)_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江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2年5月10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7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30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江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江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江生在平和县**镇**村**号张某某厝二楼卧室,以玩抖音为由借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使用,后趁其睡着,通过使用何某某夹在手机背后的支付密码将被害人何某某微信钱包内的3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黄江生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江生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平和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江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江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江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家敬

检察官助理  叶晓婷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江生现被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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