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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江根贩卖毒品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江根,男,1970年****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汨罗市**街老街。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交办。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17日二次退回汨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1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江根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埋雷”等方式在汨罗市从事毒品贩卖的犯罪活动,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下线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共计贩卖冰毒、麻古约42克,另帮吴某某送3次冰毒、麻古混合物给谢某某。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江根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到案,黄江根被抓获时民警从其身上搜出华为手机一台,后民警通过该手机相册内照片指向的地点找到了3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3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该3包毒品共计0.72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江根帮吴某某送冰毒、麻古混合物给谢某某共计3次,毒资共计人民币800元。

(2)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江根贩卖冰毒、麻古混合物给何某某共计93次,其中冰毒共计约18克、麻古共计约2克。

(3)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江根贩卖冰毒、麻古给周某某共计59次,毒品共计约12克。

(4)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江根多次贩卖冰毒、麻古给陈某某,毒品共计约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讯录截图、微信通讯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江根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腾讯公司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根贩卖甲基苯丙胺42.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步云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江根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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