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宁夏**信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聚财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小区。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宁夏**信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财公司),黄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某为股东、监事,唐某某(另案处理)被聘为业务经理。黄某某与王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指派唐某某组织业务员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为中卫市**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融资的名义,到公共场所公开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骗取陈某某、魏某某等多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又注册成立宁夏**聚财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财公司)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经审计,一诺信财公司和一诺聚财公司自2016年10月开始营业至2017年2月被查处停业期间,共非法向21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84.66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665.5749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仅将17万元存款投资到学海养殖场,其余大部分资金供个人偿还债务及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人民币684.66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665.57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向明
2020年4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十六册、单行证据材料一份。
3.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三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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