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海丰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原代表、会计,住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丙、黄某乙(均已判刑)在任海丰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干部、代表期间,为筹集资金给村民小组集体开支,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后,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将其村民小组位于其村后面**路东南侧的集体宅基地14座面积合计672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人民币850元或900元的价钱非法转让给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及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得款人民币588000元。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丙、黄某乙使用同样方法将其村民小组位于其村后面**路东南侧的集体宅基地19座面积合计1510平方米和边角地56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的价钱非法转让给黄某壹、黄某辛、黄某贰、黄某叁、黄某肆、黄某伍等人,计款人民币159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丙、黄某乙将上述卖地款合计2180000元,用于村民小组集体开支等。经原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及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涉案土地的地类是建设用地和草地。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黄某丙、黄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青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的笔录、证据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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