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71号
被告人黄汉文,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在深圳无固定住所,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3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汉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某某,被告人黄汉文进入本市福田区**宿舍区**栋**号房,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电脑桌抽屉钱包内的数百元人民币盗走,逃离现场。
次日10时某某,被告人黄汉文在本市福田区**路**花园**座**层**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赃款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汉文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汉文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汉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汉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汉文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汉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汉文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红
检察官助理:严丝弦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汉文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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