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大冶市区内以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盗窃摩托车,共作案2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6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冶市**街道**小区,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的锁强行扭开后将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元。
2、2020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冶市**街办**小区停车场内,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的一辆银色**踏板摩托车的锁强行扭开后将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两辆;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传良
检察官助理:陈悦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和案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