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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号之**。2011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盘某某联系好贩卖毒品事宜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800元后,于4时许去到台山市台城环南后街77号地下处,贩卖毒品1小包给盘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黄某某处缴获手机1台,从盘某某处缴获其刚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的毒品1小包重0.44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盘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莹冰

检察官助理:王修胜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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