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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某等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现住中山市石岐区**坊**号之二。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现住中山市石岐区**城**楼**幢**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东阳市,现住东阳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已被判决)系**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蚂蚁人生公司)的实际所有人。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伙同王某某组建“蚂蚁人生”项目,以蚂蚁人生公司的名义,并利用网络开展传销活动,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以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同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117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达人民币16649109元。

被告人黄某某负责传销网络系统的架设、维护,运营模式、会员制度和奖励制度的制定,代理商的培训授课;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宣传、发展会员,核对代理商订单;被告人方某某建立销售团队“黑蚂蚁军团”,发展下线134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负责所在团队的项目宣传、产品介绍、团队成员的管理以及扩充。

2018年9月7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道**号**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方某某。2018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路**银行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悦来南派出所咨询其丈夫黄某某因何被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扣押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中建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村**小区**号(1386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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