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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6月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梁某某(在逃)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号大队长火锅外的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脉动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

5.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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