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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黑脚忠”),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5月1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5月3日被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抓获,于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21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9月30日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8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再次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9月22日至10月6日、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的事实

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其老家旧房子发现一把枪支及4发子弹后,将该枪支和子弹带回家中藏匿。随后,黄某某对该枪进行试射,成功击发其中2发子弹。

2015年1月17日零时43分许,杨某甲、杨某乙(均已被判刑)、杨某丙(另案处理)、曾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与黄某甲、陈某某、邱某某在南安市**镇**酒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与黄某甲等人同行的被害人柯某某劝架未果,双方随即发生打斗。在双方扭打时,杨某甲先后打电话纠集张某某(已被判刑)、其姐夫即被告人黄某某到**酒店。随后,杨某乙、曾某某将黄某甲打倒在地。后杨某乙、杨某甲跑到酒店大厅后门左侧一铁楼梯二楼躲避,曾某某则被黄某甲等人追打。其间,黄某某先后与曾某某及赶到现场帮忙的黄某乙(已被判刑)等人联系,并携带其藏匿在家中的上述枪支赶往**酒店。零时55分许,黄某某赶到现场,先与张某某和杨某丙会合,接着走到酒店大门右侧与黄某乙、杨某丁(已被判刑)等人会合,后一起走向酒店大门口。同时,杨某甲与杨某丁电话联系后,与杨某乙走下楼梯,从酒店大厅后门进入大厅。随后,杨某甲被黄某甲、陈某某等人发现,黄某甲和陈某某上前要拦住杨某甲时,杨某甲立即挥拳打中陈某某脸部,杨某丁见状立刻冲进酒店大厅将陈某某踹倒在地,黄某乙紧跟着冲进来朝黄某甲、陈某某面部喷辣椒水,黄某某也冲进酒店大厅,从背后朝正要上前劝架的被害人柯某某踹了一脚,紧接着拿出其随身携带的枪支正面朝转过身的柯某某开了一枪,致柯某某(男,殁年36岁,南安市**镇人)当场死亡。后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搭乘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柯某某系因颈动脉、颈静脉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林某甲和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县**镇**路经营一家麻辣串店。2017年4月20日晚22时许,住在麻辣串店楼上的被害人林某乙以该店播放音乐和顾客吵闹过于大声,影响其休息为由,同林某甲等人交涉。在林素夏与林某乙发生口角期间,黄某某上前先挥拳击打林某乙。林某乙予以反击并一拳将挡在其身前的林某甲打倒在地。黄某某见状,随即冲上前又朝林某乙面部猛击一拳,致其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乙鼻骨多处骨折属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甲左下颌角出血,左嘴角皮下出血伴擦伤,右髂部受伤,其伤势属轻微伤。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海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信息表、杨某甲等人的刑事判决书、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3.证人黄某甲、陈某某、邱某某、任某某、卢某某、苏某某、杨某甲、钟某某、潘某某、雷某某、黄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马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以及同案犯杨某甲、黄某乙、张某某、杨某丁、杨某乙、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120报警录音、手机通话清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持枪射击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对其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振伟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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