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狗)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2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因与**镇**村的朱某甲有矛盾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朱某甲等人。2016年8月25日2时许,黄某某发现朱某甲、王某某、朱某乙、朱某丙在化州市河东站前路**酒吧饮酒时,便准备好水管套刀、短柄开山刀、口罩等工具在**酒吧门口等候伏击。当朱某甲、王某某、朱某乙和朱某丙等人离开酒吧时,黄某某便驾驶一辆小汽车搭梁某某、黄某某,阿标、阿豪及一名男青年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一起尾随追赶。当朱某甲等人发现黄某某等人追赶后,便和朱某丙驾驶摩托车往北岸兆康商场方向行驶,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搭朱某乙往北岸罗江桥方向行驶,黄某某、黄某某等人沿着北岸罗江桥方向追赶。当王某某和朱某乙行驶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租车行斜对面的斜坡处时,被黄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阿标”“阿豪”等人的小汽车拦停,黄某某、黄某某等人面戴口罩、手持水果长刀及开山刀下车追砍王某某和朱某乙,当场将王某某砍伤,并将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砸烂后驾车逃离开现场。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5月12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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