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6********, 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海门市三厂**路**号(海门市**有限公司厂房)。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1月3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虚构自己有海门市光华时代广场内部低价房销售名额,与陶某某、张某甲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通过编造缴纳定金、摇号费、购房款、天然气初装费、基础设施维护费等事由,共计骗得陶某某、张某甲人民币615500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豪车、挥霍、还款等个人消费,至今无力归还。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虚构缴纳定金、摇号费事由,骗得张某甲人民币40000元;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虚构缴纳购房款事由,骗得陶某某、张某甲人民币550500元;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的一天,虚构缴纳天然气初装费、基础设施维护费等事由,骗得陶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委托购房协议、银行记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尹某某、崔某某、张某乙、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春雷
黄 芳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江苏省海门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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