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2月27日被四川省合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路**酒店食堂内因工作琐事和被害人方某甲发生口角,方某甲先用拳头连续击打黄某某头部,并用膝盖顶踹黄某某肋部将其打退至厨房操作台并持续殴打,黄某某遂从操作台上拿起一把剪刀捅刺方某甲左胸部,致方某甲胸肺部受伤出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方某甲系遭钝器作用致左胸壁贯通伤、左肺破裂终因大失血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眼部皮肤损伤,腹部皮肤发红样改变,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剪刀、鞋子、裤子(照片);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住院材料、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叶某某、麻某某、艾某某、方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李昊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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