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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永光胡某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黄永光,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同年10月26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2月21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1月23日被原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于199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9月17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永光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改变管辖,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某一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永光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黄永光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将被告人黄永光一案和被告人胡某某一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永光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时,被告人黄永光便指使、安排被告人胡某某、同案犯黄某甲、李某甲、姚某某、许某甲、陈某某(均已判决)、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言语辱骂、威胁、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上门喷油漆、贴白纸条等手段进行讨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以被告人黄永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侵入住宅

被害人宋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同案犯李某甲借款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同),由被害人范某某做担保人,约定利息5%,该笔钱款由被告人黄永光出资60万,李某甲出资10万,宋某某于2015年开始无力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永光、李某甲便开始通过电话等方式要求宋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被告人黄永光与李某甲于2015年9月商定由被告人黄永光安排人员向宋某某讨债。9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黄永光纠集同案犯姚某某到宋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室家中,因宋某某未在家,被告人黄永光便辱骂宋某某家属,并让姚某某纠集人员一起住在宋某某家中逼迫还钱,姚某某便纠集了同案犯陈某某、许某甲一同强行住进宋某某家中二十余天,严重影响宋某某家属的正常生活。在此期间,宋某某妻子刘某某于2015年9月19日报警,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三人在民警的要求下离开宋某某家,但在民警离开后又返回强行住进其家中至同年10月8日。10月8日当天,被告人黄永光、李某甲又先后至宋某某家中讨债,被告人黄永光将果盘砸在地上并让林某甲拿两瓶农药到宋某某家中泼洒,但因刘某某报警,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而未得逞,后被告人黄永光、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等人均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

二.寻衅滋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永光、同案犯李某甲等人在向被害人宋某某讨债无果后,转而向担保人被害人范某某讨要,并多次到范某某开设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号的**旅游用品店内,采取辱骂、砸东西、威胁等方式进行讨债,并长时间滞留在店内,且用A4纸打印“范某某欠债还钱”字条,多次粘贴至范某某店门口及周边,严重影响范某某正常的生意交易及生活秩序。

2.2013年4月6日,李某丙以其侄子被害人李某乙的名义向被告人黄永光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息5%,由李某丙、林某乙、吴某甲签字担保。2016年11月,因李某丙涉嫌犯罪被羁押而无法偿还欠款,被告人黄永光开始通过电话辱骂、威胁等方式逼迫李某乙还钱,并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指使、安排同案犯黄某甲、同案人林某甲先后四次到李某乙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区**号楼**室家中,以辱骂、威胁送花圈、到单位拉白布条等方式讨要欠款。其中于2016年12月,黄某甲、林某甲到李某乙家门口用油漆写下“李某乙欠债不还,猪狗不如”等字;于2017年5月,黄某甲在李某丁家家中手掐李某乙脖子要求还款。因被告人黄永光、黄某甲、林某甲的不断滋扰,致使李某乙一家不敢在家居住,借住在亲戚家将近两月,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永光也多次打电话向担保人林某乙、吴某甲催债,因二人系公职人员考虑对个人的影响,分别各还35万元给被告人黄永光以解除担保关系。

3.2015年6月,被害人蔡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同案人林某丙(另案处理)借款400万元,约定月利息6%,其中被告人黄永光出资100万元。被害人蔡某某于2016年开始无力支付利息,在林某丙的安排下,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开始陆续纠集被告人黄永光、同案人林某丁、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蔡某某经营的莆田市**温泉度假村内,采取辱骂、威胁、切断**园客房电源、制作讨债白布条等方式进行讨债,严重影响蔡某某正常的生意交易秩序。

三.非法拘禁

2013年3月,被害人欧某某向被告人黄永光借款130万元,后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2015年12月一天,被告人黄永光、胡某某、同案人林某甲等人到欧某某店里要求还钱,欧某某因害怕对店里影响不好,便提出让被告人黄永光、胡某某等人到莆田市新车站对面**小区**号楼**室其开设的公司商谈。后欧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于当日17时许到达公司,被告人黄永光、同案犯黄某甲、林某甲亦陆续到达,在公司内被告人黄永光、黄某甲均殴打欧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用矿泉水瓶砸欧某某,但欧某某仍无力还钱,被告人黄永光便安排被告人胡某某、黄某甲、林某甲等人将欧某某控制在该公司办公室内打电话借钱。次日早上,被告人黄永光胁迫欧某某将之前欠的利息转写成新的借条并要有担保人。8时许,原荔城区**街道**村书记郑某某刚好来到欧某某公司,被告人黄永光便强行要求郑某某做担保人,10时许,郑某某被迫同意作为新借条的共同借款人,后被告人黄永光、胡某某、黄某甲、林某甲才离开欧某某公司。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永光在莆田市火车站内被抓获;同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嘉欣建材城二期9号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借条、接警单详情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李某甲、林某甲、姚某某、许某乙、吴某乙、郑某某、林某乙、吴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范某某、欧某某、李某乙、蔡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永光、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光为讨要债务,组织纠集被告人胡某某以及其他同案犯,以言语辱骂、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讨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永光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被告人胡某某以及其他同案犯为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黄永光伙同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且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光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永光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壹拾玖册、证据册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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