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汕头市**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幢**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5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自己为泰籍华人,利用虚构的泰国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大陆执行董事的名义,向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二人宣传泰国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可通过泰国银行为二人公司各融资一亿元,但需提前支付泰国银行开票费等手续费。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二人签订《中外合资融资放款协议书》,并在收到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支付的开票费51万、31.2万元后逃匿,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东方**幢**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外合资融资放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收据,不可撤销声明书,丁某某提供的凯越大酒店住宿登记表、黄某某名片、黄某甲银行账户,关于请求协助调查黄某某及其公司的报告,关于转泰国警方协查黄某某案有关结果的通知,泰国警方协查黄某某合同诈骗案的译文,资金流向情况说明,黄某甲建行流水,黄某某建行流水,马某某建行流水,马某某、黄某乙提供的情况说明,侦查追记,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扣押清单,被告人黄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

2.证人丁某某、马某某、赖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对中外合资融资放款协议书、转账记录、收不可撤销声明书、名片的辨认,被害人黄某某对黄某某、李某某、转账记录的辨认,被害人林某某对黄某某、转账记录的辨认,证人丁某某对黄某某、转账记录、收据、不可撤销声明书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桦

检察官:吴俊敏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案卷材料光盘一张。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