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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水荣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水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市场**号,现住泉州市**区**街**号**花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水荣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水荣利用“盛*”赌博网站(网址分别为138**11.app、138**9.app、13**3.app、529539**60-sl.cp1*8.ws等)开设网络赌博盘,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接受黄某某、戴某甲等人的投注,合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52330元。2020年4月29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市**区**街**号**花园**幢**室抓获被告人黄水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

2.书证:抓获经过报告书、抓获照片、工作说明报告书、户籍证明、微信与支付宝账号照片、微信账号信息及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电话号码截图、银行卡照片、网页浏览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交易记录统计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张某某、戴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水荣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水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水荣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水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水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水荣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显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水荣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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