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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禹某某区**街**号楼**号,现住开封市禹某某区**街**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4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开封市禹某某区**村东地路北,将被害人司某某停放在此的绿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森爵牌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70元。

2020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开封市禹某某区华夏大道**高中门口东侧,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汇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汇能牌电动自行车电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司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6.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冬丽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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