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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受贿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8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浙江省安**研究院副院长,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海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温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0000元。

2、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利用先后担任副主任、主任、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宁波市**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某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臧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0000元。分述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非法收受臧某某以拜年、报销发票等名义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2)2013年,被告人黄某以买房为由向臧某某借款100000元。2014年年底黄某欲归还借款时,臧某某明确表示不用归还,黄某遂予以收受;

(3)2015年,被告人黄某非法收受臧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0000元;

(4)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多次非法收受臧某某所送的加油卡、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元;

(5)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非法收受臧某某以拜年等名义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00000元;

(6)2018年,被告人黄某非法收受臧某某以拜年、赞助买车、旅游等名义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50000元;

(7)2019年,被告人黄某非法收受臧某某以拜年等名义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20000元。

3、2014年左右,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丽水市**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所送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0元。

4、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利用先后担任主任、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绍兴**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甲所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5、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利用先后担任主任、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金华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乙及副总经理张某丙所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6、2016年年底,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所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881000元,该款现存海宁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浙江省**研究院文件、职工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技术服务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合作协议、技术咨询合同书、检测合同书、技术合作协议书、扣押财物清单、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臧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调查人员王沈、陈庆庆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婷婷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退赃款88.1万元现存海宁市监察委员会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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