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电瓶车途径成都市新都区**镇**大道西段与**路交叉口东北侧“**草莓园”时,与正在此处跳坝坝舞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被告人黄某从其骑来的电瓶车处取得一个酒瓶,将王某某的左眼、面部、左上臂等部位打伤。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7月11日1时许,民警在宜宾市筠连县**汽车站旁**宾馆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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