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黄欣欣,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荡**号。被告人黄欣欣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2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十六天(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9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个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从南通女子监狱解回,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欣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某日中午,被告人黄欣欣至本县新安镇小西湖广场北门西边**水果店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放在白色塑料桶里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2.2018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欣欣至本县新安镇**房产门市,盗窃被害人郑某某放在门市沙发上的钱包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欣欣在连云港市看守所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欣欣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欣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欣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欣欣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黄欣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欣欣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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