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驾车经过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石材店门前时,发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W0****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经密谋后,于2020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号牌为粤R9****的起亚牌小汽车搭载被告人何某某,去到上址,由黄某某拉开车门,上车使用携带的螺丝刀启动上述面包车,后由何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内有一条电缆、一台大环水平仪)、黄某某驾驶起亚牌小汽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420元。
2020年6月1日16时许,民警在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起获被盗的五菱小型面包车、电缆、水平仪,以及作案工具起亚小汽车、螺丝刀。
2020年6月1日21时许,民警在清远市佛冈县**镇**巷**号**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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