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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现住福鼎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因严重疾病被福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间分别为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前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认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后被告人黄某某陆续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截至2016年2月借款数额已达300多万。2016年2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能继续从被害人李某某处获取钱款,虚构事实,谎称其与阿根廷方面做电脑生意需要垫资、起诉对方需要诉讼费用、到阿根廷执行需要费用等,让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资金帮助,并谎称执行款到位后有2000万元足以还被害人前期的借款。被害人李某某受骗后多次向被告人黄某某转账。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89.4万元,用于生活开支、挥霍和赌博等。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短信往来记录、通话录音、通联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祖程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卷宗陆册、电子信息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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