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188号
被告人黄梓健,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巷**号。2017年12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梓健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7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3月1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梓健为偿还债务意图抢劫,携带水果刀、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南路一带,以嫖娼为名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市桥南路一巷8号出租屋内,被告人黄梓健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袁某某用手机微信转账,用封口胶进行封口时遭到反抗,遂使用水果刀多次捅刺被害人袁某某的腹部和背部,抢得型号为PLE-703L华为牌金色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被锐器作用致多脏器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梓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水果刀、衣裤、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梓健的供述和辩解;
5.指纹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手机微信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梓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梓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树茂
2018 年8月 20 日
附:
1.被告人黄梓健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八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扣押的被害人手机等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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