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黄某竹,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小区**栋**室。原兰考县国税局工作人员,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兰考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长,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黄某竹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3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8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13日被兰考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竹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黄某竹与原兰考县葡萄架乡副乡长孔某某(已判决)预谋后,黄某竹利用兰考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报送兰考县财政局各乡镇税收收入的报表上,将其他纳税人所缴的税款调整到兰考县许河乡财政,增加许河乡的税收收入数额,黄某竹告知孔某某往许河乡调整的税收收入数额,孔某某按照黄某竹告知的数额,伪造河南**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税收缴款书,并将税收缴款书交给许河乡财政所,骗取税收奖励款90.785242万元,黄某竹和孔某某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竹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2)河南**车辆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和孔某某账户的查询明细;河南**车辆租赁有限公司在兰考农商银行现金取款、现金支票复印件;(3)河南**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真实税收缴款书、实际缴税统计表;(4)孔某某提供给乡政府的假完税证明及领款手续;2016年3、4、6、7、10月份增值税收入统计表调增前后数据对比表;孔某某从河南**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的账户转款给尚某某30万元的凭证、尚某某农商银行卡存入支取30万元的凭证;(5)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2016年收入年报表;兰考县国家金库2016年预算收入月报表,兰考县国库支付中心关于河南**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的支出汇总;(6)兰考县许河乡人民政府证明、兰考县国家税务局、兰考县地税局证明、情况说明;乡镇财政所的职责;(7)交接表一张;(8))河南**车辆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司其它信息;(9)刑事判决书、辞退、除名文书。2.证人孔某某、郑某某、尚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汤某某、庞某某 、田某某、金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竹的供述与辩解、自书忏悔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竹伙同他人预谋后,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伪造的完税证明,虚增纳税数额,骗取国家税收奖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瑞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竹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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