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经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黄树德,绰号“三叔”,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6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住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尚卫红,绰号“小健”,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台州市椒江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尚卫兵,绰号“阿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台州市椒江区**镇**路**号。2014年9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5********,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住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住本溪市溪湖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树德、尚卫红、尚卫兵、黄某甲、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尚卫兵向被告人黄树德订购10箱(每箱50条)七星卷烟,价格141700元,黄树德自购10箱卷烟(每箱50条),价格140000元,以上共计281700元货款由被告人尚卫红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其泰隆银行帐户(帐号********)支付到黄树德指定的林某某中国银行帐户(帐号********)。后黄树德联系远洋货船船员被告人王某某在日本购买并偷运入境,于2018年10月23日凌晨4时停泊于海门港口点灯锚地时候,由尚卫兵驾驶小货船到锚地接驳并偷运上岸。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海关应缴税款人民币648132.26元。
2、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尚卫兵向被告人黄树德订购5箱烟弹(每箱50条)、20条七星卷烟,价格分别为74261元、5941元,被告人尚卫红向黄树德订购14箱(每箱50条)七星卷烟,价格206874元,以上货款合计287076元由尚卫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22日先后通过其泰隆银行账户(账号********)支付到黄树德指定的陈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后黄树德联系境外人员在日本购买,交由货轮船员于2019年2月16日偷运入境至山东石岛,黄树德联系初某某(绰号“老某某”,另案处理)接驳偷运上岸,存放初某某家中。2019年2月17日,尚卫兵驾车到石岛与黄树德、初某某交接,运回台州销售。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海关应缴税款人民币660504.26元。
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尚卫红向被告人黄某甲订购6箱七星卷烟(每箱50条),价格84940元,黄某甲自购7箱七星卷烟(每箱50条),尚卫红先后于2019年3月11日、12日通过其泰隆银行账户(账号********)转账黄某甲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共计13万元(包括尚卫红货款及借款给黄某甲)。后黄某甲联系境外人员在日本购买,交由远洋货船船员偷运入境至山东石岛,黄某甲联系初某某安排他人接驳偷运上岸,存放初志勇家中。2019年3月27日,尚卫红驾车与黄某甲到初某某家中取货,将其中12箱运回台州销售。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12箱卷烟偷逃海关应缴税款人民币390900.92元。
案发后,玉环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尚卫兵家中追缴、扣押涉案七星卷烟22条、万宝路烟弹1条;在被告人尚卫红家中追缴、扣押涉案七星卷烟409条9包、利群卷烟37条、万宝路烟弹25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尚卫红、尚卫兵在台州市椒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树德在台州市椒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山东省荣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出入境记录等;
3.证人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树德、尚卫红、尚卫兵、黄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6.搜查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7.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树德、尚卫红、尚卫兵逃避海关监管,共同偷运未经申报的卷烟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共同偷运未经申报的卷烟进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卫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树德、尚卫红、尚卫兵、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拾叁册、光盘二张;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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