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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4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蒙阜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进入徐某家中,盗走铂金手镯一个、珠子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耳钉一对等物品,黄某将上述被盗物品卖给邬某某,得款1600余元。2019年12月8日19时许,黄某再次进入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元、苹果6S手机一部、黄金转运珠一个等物品,黄某将黄金转运珠卖给邬某某,得款4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郁某、邬某某、张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润松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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