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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高利转贷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6********,汉族,中专文化,始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始兴县第*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市辖区***街道办**大厦**座**。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2008年8月19日,黄某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4月30日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春节左右,时任仁化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六、总监陈某美等人,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提出借款500万元。黄某通过其妻子莫某(始兴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始兴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楼层装修名义与佛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虚构的房屋精装修工程合同书,并以始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商业用房作为抵押担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2013年6月7日,该笔贷款获得审批并通过委托定向支付划扣到佛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账户,次日从上述帐户转账600万元到广东**投资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6月8日,黄某指使莫林与仁化县***特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2%。时任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李某源,按照黄某的要求将其中500万元于同日转账到仁化县****产品有限公司账户上。之后双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仁化县****产品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向莫某支付完全利息至2014年3月31日,计息日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计算,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8%,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截至2019年7月22日案发时,仁化县****产品有限公司未归还500万本金,黄某共收取了仁化县****产品有限公司的支付的利息共计约139.6万元,需归还的银行500万贷款利息为221.45万元。

2、2013年6月9日,黄某将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贷得的100万贷款转借给周某耀,并与周某耀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9日起至9月8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黄某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万元后将剩余的97万元通过莫某的账户转账到周某耀妻子刘某丽的账户上。借款合同到期后周某耀未还本息,双方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13年12月9日。之后因借款人周某耀未如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黄某将周某耀诉至**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耀以粤HJ****号牌车辆折抵本金97.67万元,剩余的标的款及利息合计20万周某耀在2016年4月1日前付清,但之后周某耀未支付剩余的20万元。截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黄某共收取了周某耀支付的利息共计18万元,需归还的银行100万贷款利息为22.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虚构装修贷款合同的欺骗手段,套取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支行贷款1000万元,将其中的600万贷款以高于银行同期的利息转借给他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在借款合同期限内黄某向借款人可收取的利息合计约为327万元,扣除在借款期限向银行支付的利息91.94万元后,可实现的违法所得数额约为235.06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约定的全部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利息后未实际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福生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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