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市狂飙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201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5日、3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3月至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河(另案处理)经营广州市狂飙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狂飙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期间,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版报纸《世界照明时报》《世界照明》共计8851500份。2019年8月9日,中山市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广州市狂飙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查获《世界照明》588份。同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分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588份《世界照明》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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