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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平南镇硖木村马某某村某某队**号。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3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2日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购入射钉枪的枪支配件,后在我市南朗镇西江里出租屋自行组装了射钉枪1支,后因其家人反对,将该枪及配件销毁。

2019年1月许,被告人黄某某采用相同的方式购买枪支配件并邮寄至我市南朗镇西江里篮球场和广西灵山县平南镇某某村某某小学,后自行组装射钉枪一支,存放在广西灵山县平南镇硖木村委会上马某某某某队**号*楼*房间。

2019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中某某南朗镇某某电子厂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枪支1支(经检验,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及钢珠、子弹若干。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某

二О二О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黄某某:157********);

2.本案案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共1份1页;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共3张;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扣押的涉案枪支、配件、手机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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