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村**号**室。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黄某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准备改装,2019年上半年其叫黄鹏在网上帮购买无缝钢管、激光寻鸟器,之后被告人黄某便开始组装,其将射钉枪的枪嘴取出,把无缝钢管装在射钉枪的枪嘴处用电焊机固定,再把激光寻鸟器安装在无缝钢管上,后携带枪支到自己家后山试枪,对着树木射击,因发现枪管焊接处不牢固就没有继续使用,在家里藏了两个多月后把枪支藏到了后山的山脚处。2020年11月25日,民警唐某某、朱某某到黄某位于井冈山市**村进行核查,黄某主动配合,其称改装的射钉枪被扔到了后山的山脚处,在其指引下将改装的射钉枪找出并依法扣押。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装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洪彬
检察官助理:龙子琴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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