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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1********,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及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组。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以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8月8日办理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是澜沧新街赶集日,被告人黄某早上在新街外桥边见一陌生男子提4只鹦鹉出售,为获取非法利益,以30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了4只鹦鹉,随即拿到澜沧新街农贸市场内的小木屋旁公开出售,森林公安在现场查获3只鹦鹉(活体),已出售一只。

2019年6月6日,经聘请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鹦鹉活体进行鉴定,查获的3只鹦鹉均为灰蓝头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珍贵、濒危动物,每只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2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3、黄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扣押的灰头鹦鹉3只(活体)已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移交野生动物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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