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现住莆田市荔城区**座**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福建省莆田市通过顺风车邮寄的方式将一包毒品大麻叶(经称量净重0.99克)运往晋江市**镇**村**酒店内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化名)。2019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在莆田市**广场**号门门口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将4包大麻叶(经称量净重16.76克)贩卖给陈某某,双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送检材料检测出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称量笔录、转账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毒品称重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大麻叶17.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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