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路**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1998年5月26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邵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是顺昌县**镇**村卫生一室的乡村医生。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黄某未开具处方即将大量奥亭牌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吸毒人员。
1.2019年1月11日,李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黄某购买15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黄某通过微信收款450元,后李某到石溪村卫生所取货。
2.2019年1月18日,李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购买10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后李某到石溪村卫生所取货,黄某通过微信收款300元。
3.2019年4月23日,黄某通过微信将12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李某,收款360元,后李某让一个面包车司机到卫生所将口服液带到邵武交给李某。
经鉴定,每袋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检出可待因含量为1.6mg/ml。2019年5月12日,黄某主动到邵武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销售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是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一种处方药,不能长期大剂量服用,否则会成瘾性,对人体有伤害,其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蕾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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