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9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2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8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黄某从他人处以1000元购买二包甲基苯丙胺,分别重约0.8克和0.2克。随后,吴某某搭载被告人黄某前往福安市会展酒店附近花圃,被告人黄某在该处拿到二包甲基苯丙胺,并将其中重约0.2克的一包甲基苯丙胺藏匿。二人一同返回被告人黄某位于福安市**街道**路**号**房间,从重约0.8克的一包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约0.1克共同吸食。之后,被告人黄某从中再拿出约0.3克,将剩余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带走。吴某某走后,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在同一房间内,将其藏匿的约0.2克甲基苯丙胺以26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并容留林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共计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婕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2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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