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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机关,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园**座**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春节前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梁某甲、梁某乙、蔡某某、梁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独树村潖江段(禁采区),利用抽砂船、钩机、铲车等工具,非法盗采河砂。被告人黄某某在团伙中负责购置抽砂船、开船抽砂等工作。该团伙盗取河砂销售金额为152885元。此外,尚有283.7立方米河砂未销售,共价值22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同案人梁某丙、梁某丁、刘武广、蔡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讯问等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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