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乙以帮忙处理交通违法记分事宜为由,分别骗取了被害人谢某忠人民币10000元、黄某辉人民币2680元、林某禄人民币5000元、冯某和人民币2000元、徐某健人民币5000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予以挥霍。
2020年1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中山市小榄镇**路**号照相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的家属已代为全部退赃,并取得上述5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舒韵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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