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65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阿某某”(身份待查)、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实施“高额返利刷单”诈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微信(微信号:hj1274、huangjie1998-)租借给“阿某某”等人,由“阿某某”等人对其微信网友实施诈骗,并在“阿某某”的指使下编造微信、支付宝冻结等理由拖延被害人。经查,“阿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在微信、QQ等上发布“高额返利刷单”的广告,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扫码支付后以微信、支付宝冻结等理由拖延,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晶、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高经文、陈某甲、任凯丽、党某某、柯某甲、邹某某、柯某乙、冯某某、林某乙、明静、陈某乙、申某某、王某丙、侯某某、王某丁、刘某丙君、郭春燕、季某某、林某丙、姚秋琳、余思琦、李兰心等人刷单资金合计6万余元,被告人黄某共非法获利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账单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言颜某某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检察官助理:陈丽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5.涉案财物手机四个
6.电子卷子文书卷、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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