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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8〕31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麦收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巷**栋50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镇**村**组)。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义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于2018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于2018年8月30日补查重报;2018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陈某明知徐某(已起诉)在考试中组织作弊,其承诺包过为戴某某报考2016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先收取4500元定金后,由徐某操作戴某某参加2016年在淮南市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使用橡皮擦式接收器作弊通过部分考试。2017年戴某某再次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来淮南的路上听说考试有学生作弊被抓了而弃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考试成绩查询结果、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通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飞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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