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4月8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考验期从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简某某、黄某某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楼,通过技术开锁打开付某某家房门,在卧室衣柜内盗得旧版人民币81元、现金1100元、黄金戒指2枚。二人随后以2900元人民币将盗得的两枚戒指及旧版人民币出售给夏某某。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541元。
2020年7月9日,黄某某、简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简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涉嫌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 田川
2020年1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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