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老二,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湖北监利人,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5月2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6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7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荷塘区3次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2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富家垅A区45栋旁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白色女式摩托车盗走后骑至向阳广场以300元价格卖掉。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
2.2016年3月下旬一天晚上2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周家大屋散户附近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铃木之鹰48CC摩托车盗走后在荷塘区富家垅捌号寄卖行以300元价格典当。案发后,此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肖某某。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60元。
3.2016年3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南苑散户附近准备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先风牌银白色摩托车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后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干露
2016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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